煤安認證是煤礦安全認證的簡稱。2007年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暫行辦法》等文件,對井工煤礦用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實行安全生產認證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偽劣產品進入井下。在煤安認證產品目錄中的產品都應做煤安認證,獲取證書,方可在市場中銷售、使用。
一、礦用產品進行煤安認證目錄
礦用防爆電氣產品
1、隔爆型電氣產品
1.01-礦用高壓配電裝置
1.02-礦用隔爆型低壓交流電磁起動器
1.03-礦用防爆型高壓交流真空電磁起動器
1.04-礦用低壓交流軟起動器
1.05-礦用隔爆型高壓交流軟起動器
1.06-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
1.07-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組合起動器(礦用隔爆型組合開關)
1.08-礦用隔爆型煤電鉆變壓器(照明變壓器)綜合保護裝置
1.09-礦用隔爆型檢漏繼電器
1.10-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電控箱
1.11-礦用干式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1.12-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高壓負荷開關
1.13-礦用隔爆型低壓三相異步電動機
1.14-礦用隔爆型高壓三相異步電動機
1.15-隔爆型開關磁阻電動機
1.16-隔爆型直流牽引電動機
1.17-防爆發電機
1.18-礦用防爆變頻器
1.19-礦用隔爆型充電機
1.20-礦用隔爆型電鈴
1.21-礦用隔爆型控制按鈕
1.22-煤礦用隔爆型高、低壓電纜接線盒
1.23-煤礦用隔爆型低壓插銷
1.24-礦用隔爆型電纜連接器
1.25-煤礦用防爆激光指向儀
1.26-礦用隔爆型電度表箱
1.27-礦用隔爆攝(照)相機
1.28-礦用防爆電磁閥
1.29-礦用隔爆型硫化機
1.30-煤礦用隔爆型小型開關電器
1.31-工礦電機車用司機控制器
1.32-工礦電機車主電路電阻器
1.33-煤電鉆
1.34-礦用隔爆型燈具
1.35-潛水電泵
1.36-防爆柴油機
1.37-煤礦用發爆器
1.38-煤礦鉛酸蓄電池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
1.39-潛水泵用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
1.40-光控自動噴霧灑水裝置(主機)
1.41-聲控自動噴霧灑水裝置(主機)
1.42-觸控自動噴霧灑水裝置(主機)
1.43-聯動噴霧灑水裝置
2、本質安全型電氣產品
2.01-甲烷傳感器
2.02-一氧化碳測定器(含報警儀)
2.03-便攜式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2.04-氧氣測定器
2.05-一氧化碳傳感器
2.06-氧氣傳感器
2.07-光干涉甲烷測定器
2.08-差壓傳感器
2.09-風速傳感器
2.10-風速測量儀表
2.11-溫度傳感器
2.12-煙霧傳感器
2.13-速度傳感器
2.14-設備開停傳感器
2.15-甲烷催化元件
2.16-甲烷斷電儀
2.17-風電甲烷閉鎖裝置
2.18-光控傳感器
2.19-聲控傳感器
2.20-觸控傳感器
2.21-粉塵濃度傳感器
2.22-粉塵采樣器(含個體粉塵采樣器)
2.23-直讀式粉塵濃度測量儀表
2.24-流量測量儀表(含流量傳感器)
2.25-礦井環境監測用傳感器(含監測儀)
2.26-礦用攜帶型氣體測定儀器
2.27-礦用硫化氫測定器(含傳感器)
2.28-礦用二氧化碳測定器(含傳感器)
2.29-瓦斯抽放測定(監測)儀
2.30-礦用膠帶跑偏傳感器、機械式煤位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煤礦井下緊急停閉鎖開關、礦用縱向撕裂傳感器、礦用風門開閉狀態傳感器
3、煤礦監控系統產品
3.0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3.02-礦用人員管理系統
3.03-煤礦供電(電力)監控系統
3.04-礦用軌道運輸監控系統
3.05-礦用膠帶運輸監控系統
3.06-礦山壓力監控系統
3.07-礦井工業電視系統
3.08-礦用信息傳輸接口
3.09-礦用分站
3.10-礦用信號轉換器
3.11-礦用本質安全輸出直流電源
3.12-礦用斷電控制器
3.13-礦用網絡交換機
3.14-煤礦用帶式輸送機保護裝置
3.15-煤礦用帶式輸送機保護裝置主機
3.16-礦用光端機
3.17-煤礦地面立井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
3.18-煤礦井口操車裝置
3.19-礦用攝像儀
3.20-礦用本質安全型壓接式電纜接、分線盒
3.21-煤礦用直流電源變換器
3.22-礦用自動排水裝置
4、煤礦通信系統產品
4.01-煤礦通信系統
4.02-煤礦提升信號裝置
4.03-煤礦提升信號裝置信號機
4.04-煤礦載波通信控制裝置
4.05-煤礦通信、控制裝置
4.06-煤礦用本質安全型無線手機
4.07-煤礦用無線通信基站
4.08-煤礦用生產調度自動交換電話總機
4.09-煤礦用本質安全型共電、自動電話機
4.10-煤礦生產調度電話用安全耦合器
4.11-讀卡(識別)分站
4.12-標識卡(識別卡)
4.13-煤礦信號設備
5、礦燈
6、煤礦用特殊型鉛酸蓄電池
礦用機械產品
1.01-礦用一般型司機控制器
1.02-礦用一般型斬波調速器
1.03-礦用一般型電阻器
1.04-礦用一般型架線機車硅整流器
1.05-礦用一般型直流逆變電源
1.06-礦用一般型直流架線自動停送電開關
1.07-礦用一般型司控道岔控制裝置
1.08-礦用一般型語言聲光報警信號器
1.09-礦用一般型電機車用牽引變頻器
1.10-礦用一般型交流異步牽引電動機
1.11-礦用一般型直流牽引電動機
1.12-礦用一般型接近開關
1.13-礦用一般型燈具
1.14-礦用一般型架線電機車通訊機車載波電話機
一、礦用泵類
1.01-離心泵
1.02-煤層注水泵(斜盤式)
1.03-往復式泵(泥漿泵、注漿泵、注水泵、噴霧泵、灰漿泵)
1.04-風動潛水泵
1.05-礦用氣動注漿泵
1.06-煤礦用螺桿式泵
1.07-封孔泵(螺桿式)
二、采掘類
2.01-掘進機
2.02-連續采煤機
2.03-滾筒采煤機
2.04-螺旋鉆進式采煤機
2.05-刨煤機
2.06-采煤機螺旋滾筒
2.07-截煤機
三、提升類
3.01-單繩纏繞式礦用提升機
3.02-JTK型礦用提升絞車
3.03-JTP型礦用提升絞車
3.04-多繩摩擦式提升機
3.05-液壓防爆提升機和提升絞車
3.06-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
3.07-調度絞車
3.08-回柱絞車
3.09-調車絞車
3.10-耙礦絞車
3.11-啟閉風門絞車
3.12-運輸絞車
3.13-氣動絞車
3.14-鑿井絞車
3.15-無極繩絞車
3.16-礦用無極繩調速機械絞車
3.17-耙斗裝巖機用絞車
3.18-慢速絞車
3.19-雙速多用絞車
3.20-煤礦固定(活動、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轉彎)架空乘人裝置
3.21-帶式輸送機用張緊絞車
3.22-煤礦用液壓葫蘆
3.23-防爆鋼絲繩電動葫蘆
3.24-無極繩連續牽引車
3.25-罐籠
3.26-防墜器
3.27-滾輪罐耳
3.28-箕斗
3.29-楔形繩環(卡)
3.30-螺旋液壓調繩器、墊塊式首繩懸掛裝置
3.31-圓尾繩懸掛裝置、扁尾繩懸掛裝置
3.32-吊桶
3.33-鉤頭裝置
3.34-張力自動平衡裝置
3.35-過卷托罐(過放)緩沖裝置
3.36-跑車防護裝置(收放絞車)
四、通風降塵及瓦斯抽放類
4.01-礦用局部通風機
4.02-礦用地面通風機
4.03-羅茨鼓風機
4.04-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
4.05-水環式真空泵
4.06-礦用除塵器、礦用除塵風機
4.07-錨噴降塵器、高壓噴射降塵器、放炮噴霧控制裝置
4.08-水射流除塵裝置、風水射流除塵裝置
4.09-二次負壓降塵器(或裝置)
4.10-液壓支架自動噴霧控制閥
4.11-液壓支架自動噴霧控制裝置
4.12-帶式輸送機灑水裝置
五、運輸類
5.01-帶式輸送機
5.02-轉載帶式輸送機
5.03-托輥
5.04-逆止器
5.05-制動器
5.06-電動滾筒
5.07-刮板輸送機、順槽用刮板轉載機、破碎機
5.08-減速器
5.09-摩擦偶合器
5.10-調速型、限矩型液力偶合器(含易熔塞、易爆塞)
5.11-礦用高強度圓環鏈、礦用高強度緊湊鏈、礦用圓環鏈用開口式連接環、礦用圓環鏈用扁平接鏈環、中心單鏈刮板輸送機蛙型鏈接頭
5.12-蓄電池電機車
5.13-架線式電機車
5.14-帶(鏈)式給料機
5.15-往復式給料機
5.16-振動式給料機
5.17-帶式輸送機用液壓張緊裝置
5.18-帶式輸送機用液壓卷帶裝置
5.19-帶式輸送機用斷帶保護裝置(抓捕器)
5.20-帶式輸送機用液粘軟起動裝置
5.21-梭車
5.22-梭式礦車
5.23-電力液壓推動器
5.24-礦車
5.25-連接鏈、連接插銷
5.26-斜井人車
5.27-平巷人車
5.28-清倉機
5.29-裝煤機
5.30-煤礦用挖掘式裝載機
5.31-煤礦用立爪裝載機
5.32-煤礦用側卸裝巖機
5.33-鏟斗裝巖機
5.34-礦用離心偶合器摩擦塊
5.35-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
5.36-防爆柴油機鋼輪機車
5.37-防爆柴油機膠套輪、齒軌卡軌車
5.38-防爆柴油機鋼輪、齒軌機車
5.39-防爆鏟運機
5.40-輪胎式防爆裝載機
5.41-防爆柴油機單軌吊機車
5.42-防爆蓄電池單軌吊機車
5.43-鋼絲繩牽引單軌吊車
5.44-鋼絲繩牽引卡軌車
5.45-無極繩連續牽引車
5.46-防爆叉車
5.47-防爆挖掘裝載機(防爆柴油機驅動)
5.48-煤礦用立爪裝載機(防爆柴油機驅動)
5.49-地下鏟運機(非防爆)
5.50-地下運礦車(非防爆)
5.51-地下服務車(非防爆)
六、鑿巖類
6.01-氣動錨桿鉆機
6.02-液壓錨桿鉆機
6.03-氣動鉆機
6.04-液壓回轉鉆機
6.05-乳化液鉆機
6.06-電動鉆機、巖石電鉆
6.07-煤礦用坑道鉆機、安全鉆機
6.08-反井鉆機
6.09-氣腿式鑿巖機、氣鎬、氣鏟
6.10-液壓鑿巖機、沖擊器
6.11-液壓鉆車
6.12-張拉機具、拉力計、測力計
6.13-混凝土噴射機
6.14-混凝土輸送機(泵)
6.15-空氣壓縮機
6.16-制冷裝置
七、支護類
7.01-液壓支架
7.02-懸(滑)移頂梁液壓支架
7.03-液壓支架立柱
7.04-液壓支架千斤頂
7.05-礦用單體液壓支柱
7.06-懸(滑)移頂梁液壓支架支柱
7.07-切頂支柱
7.08-金屬頂梁
7.09-安全閥
7.10-單向閥
7.11-換向閥
7.12-截止閥
7.13-三用閥
7.14-液壓支架軟管
7.15-乳化液泵
7.16-礦用液壓推溜器
7.17-乳化液泵站、噴霧泵站
7.18-單體液壓支柱注液槍
八、機械儀表類
8.01-礦用氣體檢測管類
8.02-檢測管用氣體采樣器(含蛇腹型)
8.03-機械風速表
8.04-礦用機械壓力表
8.05-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測定儀類
九、防滅火裝備
9.01-煤礦用高倍數泡沫滅火裝置
9.02-煤礦用燃油惰氣發生裝置
9.03-二氧化碳發生器
9.04-礦用制氮裝置
9.05-礦用移動式防滅火注漿裝置
9.06-滅火液壓泵
9.07-煤礦用燃油惰氣泡沫發生裝置
十、礦用鋼絲繩
十一、錨桿(索)類
非金屬制品(含礦用電纜、難燃介質類產品)
一、非金屬制品
1.01-煤礦用阻燃輸送帶
1.02-輸送帶整體帶芯
1.03-風筒涂覆布
1.04-正(負)壓風筒
1.05-隔爆水袋涂覆布
1.06-隔爆水袋
1.07-隔爆水槽
1.08-煤礦井下用塑料編織袋
1.09-假頂、假頂帶與護幫網及編織布
1.10-管材
1.11-束管
1.12-塑料溜槽
1.13-采煤機用電纜夾板
1.14-帶式輸送機滾筒用橡膠包覆層
1.15-梯子間等玻璃鋼材料
1.16-橡膠封孔器
1.17-局部通風機用塑料葉輪
1.18-單體液壓支柱柱鞋
二、礦用電纜
三、難燃介質類
煤安認證流程程序
一、首次申辦
安全標志產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標志,需經申請填寫申請書、初審和合格登記、評審和發證幾個步驟。
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流程圖
1、申請
(1)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②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④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⑤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⑥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⑧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⑨其他有關條件。
(2)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②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④其他有關條件。
(3)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②產品生產標準(技術條件)、產品圖紙、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
③產品照片;
(4)其他有關資料。
2、初審
認證機構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
3、評審
認證機構對通過初審的產品進行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及產品抽樣與檢驗工作:
(1)技術審查:組織安全標志評審人員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標準、圖紙等技術文件進行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
(2)現場評審:組織安全標志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等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3)產品的抽樣與檢驗:委托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檢驗機構,對礦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提出檢驗報告。
認證機構在下發受理通知書后4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工作。認證機構在初審、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的基礎上,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作出綜合評審。
4、發證
認證機構對終審合格的產品,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規定的《安全標志標識》;向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備案,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予以公告。
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單位,按國家規定繳納評審費用。
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有效期,依據產品標準和管理要求,一般為2年到5年。
二、變更程序
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或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標志時,執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變更產品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申辦方案,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對需進行技術審查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4.現場評審
對需進行現場評審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產品檢驗
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檢驗。
6.終審、變更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或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附注]
產品取得安全標志后,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被修訂、代替且修訂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時,安標國家中心制定貫標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延續程序
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且產品技術文件未發生變化的,執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在其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延續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產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效性、符合性進行審查。
4.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現場評審。
5.延續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對申請延續產品進行抽樣,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大型設備因故不能按時完成抽樣檢驗的,可先行延續安全標志,待在規定時間內具備抽樣檢驗條件后,實施相關工作。
6.終審、延續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延續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證書,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7.監督檢查
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